优惠用自己的真实身份领,不买虚拟号批量注册小号,不靠漏洞重复领
第 9 节 · 普通人容易踩的法律红线 · 第 8 条 · A 级证据 · 性价比高
用真实身份、一个号领一次券,不在处罚范围里。批量注册假用户、自己下单自己接单去多领,按诈骗办。骗到各省定的起点(3000 到 1 万元)判 3 年以下,到 3 万到 10 万元判 3 到 10 年。有骑手用 0.1 元一个的虚拟号刷券,套现 9 万余元,同案 12 人被判刑。
谁该做,谁先别做
爱刷券、蹲「羊毛群」的人,和跑单顺带刷号的骑手。用自己的号领一次的没事;买虚拟号批量注册的,性质就变了。
花掉什么
换回什么
骗别人或者公家的财物,数额较大的判 3 年以下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(判刑的同时罚钱,也可能只罚钱)。数额巨大,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判 3 到 10 年并罚钱。数额特别巨大,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判 10 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,并罚钱或者没收财产。数额较大、巨大、特别巨大这三档,各省在下面的幅度内定本地标准。较大是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。巨大是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,特别巨大是 50 万元以上。把方法教给别人、卖「教程」的,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判 5 年以下,情节严重的判 5 到 10 年,特别严重的判 10 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。买卖手机号、验证码的上下游,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 3 年以下,特别严重的判 3 到 7 年。用批量账号、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,以及批量接收短信验证的接码平台,本身就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明令禁止的。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、帮别人过实名核验,在第三十一条之列。违反第十四条的,赚到的钱全部没收,再按赚到的钱罚 1 到 10 倍。没赚到钱,或者赚的不到 5 万元的,罚 50 万元以下,情节严重的还要拘留 15 日以下。违反第三十一条的,罚款同样是 1 到 10 倍,没赚到钱或者赚的不到 2 万元的罚 20 万元以下,情节严重的也要拘留 15 日以下。参与电信网络诈骗、还不够判刑的,拘留 10 到 15 日。赚到的钱没收,再罚 1 到 10 倍。没赚到钱或者赚的不到 1 万元的,罚 10 万元以下。官方案例一:外卖骑手刘某某以 0.1 元一个买虚拟手机号,注册某平台新用户。他领满 29 减 15 的新人券下单,再把商品倒卖给小商铺套现。他还用虚拟号互相邀请,领 2 元至 20 元的奖励金。他和骑手谭某某分别骗得 9 万余元和 7 万余元。上海杨浦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 12 人,法院判 3 年 6 个月至拘役 3 个月。官方案例二:王某利用网店退款与回收虚拟抽奖币的时间差。他退款 1156 笔,提走手办 224 件,金额 24.9 万余元。他还在二手平台变现,法院以诈骗罪判 3 年缓 4 年,并处罚金 3 万元。他在审理期间退赃并预缴罚金,共 33 万元。官方案例三:某网约车平台的新用户优惠券和司机补贴,被「自己打车自己接单」的虚假跑单骗取,涉及 19 省 70 余市,金额 200 余万元。辽宁朝阳龙城区检察院起诉 163 人,全部被判有罪。主犯黄某、蔡某以诈骗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、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(几个罪一起算刑期),各判 3 年 6 个月。另有 34 名情节轻微的从犯,检察院决定不起诉,仍然移送公安作行政处罚(全国)
怎么做 · 三步
- 查手上有没有不是自己的号:买来的虚拟号、批量小号先停用
- 只用自己的实名账号领一次券,券用在自己身上,不倒卖套现
- 看到平台漏洞不碰,也不买「教程」、不把方法教给别人
关键数字
- 0.1 元
- 那起案子里买一个虚拟手机号的价格
- 9 万余元
- 骑手刷券套现的金额,同案 12 人被判刑
- 3000 元
- 多数省份诈骗罪「数额较大」的起点下限
常见坑
界线不在薅了多少,在有没有编假的:注册假用户、编造交易、瞒着已经退过款,就按诈骗认定。
作者备注
界线不在「薅了多少」,在有没有编假的。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活动、一个号领一次、券用在自己身上,那是平台给你的优惠。为了多领去注册假用户、编造交易、瞒着自己已经退过款,就是让对方误以为是真的才把东西交出来,按诈骗认定。金额只决定判多久。车企的充电服务也有人这么薅过。2026 年 8 月看看新闻报道,上海两人买来大量虚拟手机号,轮流绑成某新能源车企 App 的子账号。每个号用「先充后付」充两次电就解绑,电费没人付,充电机会再卖给货车司机。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这是诈骗,不是盗窃,已经批准逮捕。此案只有媒体报道,没有判决或官方通报。金额不够判刑的也有后果:平台可以封号、扣回优惠,还能按「不该得的钱要退回来」要求你返还。参与电诈、没到犯罪程度的,还有拘留和罚款那一档。「群里有人带、按单给我钱」不改变你自己这一份的性质。把方法教给别人、倒卖账号和手机号,是另外的罪名,几个罪会一起算账。受益人是你自己。自己写脚本、卖脚本见第 11 节第 3 条,卖卡、卖账号见第 8 节第 8 条(银行卡借给人)和本节第 16 条(身份证不借人)。
出处
相关的几条同一口径:人身自由 · 跨章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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